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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乐山师范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乐山师范学院

第三条 院校标识码:4151010649

第四条 学校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

第五条 乐山师范学院地处世界三大遗产所在地、中国最佳旅游目的地、世界文化名人郭沫若的故乡、成渝双城经济圈区域中心城市——四川乐山,东望乐山大佛,南临大渡河,西眺峨眉山,北接城市绿心。学校溯源于1940年四川省立乐山师范学校,赓续武汉大学1938-1946年西迁乐山办学文脉,1978年建立乐山师范专科学校,开启高等教育新起点。2000年省内首批升本。2024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现有教育、林业、材料与化工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六条 学校坚持地方性、师范性、应用型办学定位,立足乐山、面向川渝、辐射西南汉藏羌彝多民族聚居区,以本科教育为主、努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奋力建设特色鲜明的省属一流大学。2006年以良好等级通过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18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2012年纳入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并由武汉大学支援建设。2016年起成为四川省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2020年列入“优先培育”单位。2023年纳入四川省“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本科面向全国招生,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及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的计划,用于解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三章 入学考核与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分政策(少数民族预科除外),以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 除英语、翻译、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且口试合格的考生外,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主要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身高要求

1.报考体育类专业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

2.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含省属公费师范生)的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进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同代码组内尚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同分考生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排序规则,历史类按语文、历史、数学和外语的成绩排序确定先后顺序,物理类按数学、物理、语文和外语的成绩排序确定先后顺序

2.英语专业按照高考英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语成绩相同时,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按照高考数学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数学成绩相同时,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3.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能否投档到我校,将由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当年录取办法而定,我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已投档到我校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与艺术类各专业类别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体育类和艺术类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依据考生志愿,按照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如投档分数相同,参照各省教育考试院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今年在四川省招收的省属公费师范生、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定向培养的大学本科生的投档、录取,依据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与武汉大学联合培养本科生。根据武汉大学当年确定的联合培养的专业和名额,在大一年级下学期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择优确定联合培养对象。实行“1+2+1”联合培养模式,即大一年级和大四年级在乐山师范学院学习,大二年级和大三年级在武汉大学学习。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乐山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我校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乐山师范学院;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我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乐山师范学院。与武汉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由乐山师范学院颁发,毕业证加盖乐山师范学院和武汉大学印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没有授权、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于假冒乐山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奖、贷、勤、助、补为主的资助帮扶体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通过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833-2276288

招生网址: http://zs.lsnu.edu.cn

电子邮箱:lstczsb@lsnu.edu.cn

学校网址:www.lsnu.edu.cn

学校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

邮政编码:614000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