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全日制
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36013424
第五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锦绣大道996号;邮编:336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文化与思想品德等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监督协调机制,处理高考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为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及家长的申诉、投诉等信访事项。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及本校办学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历年计划安排、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安排分省招生计划,一次性安排到位,不预留机动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招生专业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六条 在录取阶段,学校可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和各专业实际办学条件,对相关专业计划进行适度调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按照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的,则由学校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录取工作按照该省(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调剂的参考依据。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艺体类专业:省联考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根据生源地省(市)同分排位依次录取。
第二十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一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患有色盲、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护理、护理(中外合作办学)、助产、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口腔医学(中外合作办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康复治疗技术、药学、中药学。护理、护理(中外合作办学)、助产专业,男生身高低于1.65米、女生身高低于1.58米不宜报考,请考生谨慎填报,以免影响专业学习及就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发现因身体原因不适于在录取专业就读的,调整其专业;对不适于学校所有专业的,予以劝退并不予注册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根据江西省教育、物价、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学费标准:普通高职(专科)专业5000元/年、护理(中外合作办学)和口腔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2000元/年;住宿费标准:800元/年。学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省政府批复后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已建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我校,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特困生补助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国家奖学金每学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6000元,国家助学金一等每学年4800元、二等每学年3700元、三等每学年2600元。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0795—3203236、3203019
电子邮箱:ycvczs@163.com
第二十八条 监督与申诉
学校监督检查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监督电话:0795-3203065。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