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英文名称:Hu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办学地点:学校有两个校区,主校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枫林二路139号;雷锋校区位于黄桥大道与枫林三路交汇处。一年级新生在雷锋校区学习,二年级至四年级学生在主校区学习。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学校标识码:4143011532
办学类型:公办高校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决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严格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学校简介: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是国家“双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高校、湖南省“双一流”建设项目应用特色学科建设高校,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财经特色鲜明、区域优势明显的全日制财经类本科院校。
第六条 学校招生类别:普通类(含楚怡工匠计划、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体育类、职高对口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根据需要组建各市(州)及省外招生工作组,负责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在该考区有关招生的宣传和咨询。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2025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结合国家政策导向,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等因素,制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报送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后向社会公布。学校无预留计划数。
第四章 招生专业(类)及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2025年招生专业
专业名称 | 所在院系 | 学制 | 学费标准(元/年) |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选科要求 | 非改革省份的文理科要求 |
财务管理 (厚生班) | 会计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财务管理 | 会计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会计学 | 会计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审计学 | 会计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财政学 (厚生班) | 财政金融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财政学类 (含财政学、税收学) | 财政金融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保险学 | 财政金融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保险学 (数智保险) | 财政金融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金融学 | 财政金融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金融学 (数智投资) | 财政金融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金融科技 | 财政金融学院 | 四年 | 5000 | 物理+不限 | 理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厚生班) | 经济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经济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国际经济与贸易 (数字贸易) | 经济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经济学 | 经济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国际商务 | 经济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商务经济学 | 经济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市场营销学 (大数据营销) | 工商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供应链管理 (智慧供应链) | 工商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人力资源管理 (数智HR) | 工商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物流管理 (数智运营) | 工商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 工商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物理+不限 | 理科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信息技术与管理学院 | 四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科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信息技术与管理学院 | 四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科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信息技术与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物理+不限 | 理科 |
电子信息工程 | 信息技术与管理学院 | 四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科 |
人工智能 | 信息技术与管理学院 | 四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科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厚生班) | 信息技术与管理学院 | 四年 | 5900 | 物理+化学 | 理科 |
英语 | 外国语学院 | 四年 | 45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商务英语 | 外国语学院 | 四年 | 45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日语 (财经日语) | 外国语学院 | 四年 | 45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法学 |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行政管理 |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劳动与社会保障 |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社会工作 |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工程造价 | 工程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物理+不限 | 理科 |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智慧城市运营) | 工程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物理+不限 | 理科 |
土地资源管理 | 工程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 | 工程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物理+化学 | 理科 |
金融数学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四年 | 5000 | 物理+不限 | 理科 |
经济统计学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四年 | 5000 | 物理+不限 | 理科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四年 | 4500 | 物理+化学 | 理科 |
旅游管理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网络与新媒体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四年 | 6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文化产业管理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文化产业管理 (音视频产业)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汉语言文学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四年 | 45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体育经济与管理 | 体育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休闲体育 | 体育学院 | 四年 | 59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思想政治教育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限+政治 | 文理兼招 |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 经济地理学院 | 四年 | 4500 | 不限+地理 | 文理兼招 |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 经济地理学院 | 四年 | 4500 | 不限+地理 | 文理兼招 |
会计学 (中外合作办学) | 厚生国际教育学院 | 四年 | 2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市场营销 (楚怡工匠计划) |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会计学 (中职财会类) | 会计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市场营销 (中职商贸类) | 工商管理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中职计算机类) | 信息技术与管理学院 | 四年 | 59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旅游管理 (中职旅游类) | 人文与艺术学院 | 四年 | 5000 | 不提科目要求 | 文理兼招 |
学校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如收费标准有更新,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最终学费标准将在新生入学须知中公布。具体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类别,待我校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严格遵守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按1:1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提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全国性高考政策性加分,但分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学校对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将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据进档考生的高考投档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者优先确定专业,高考改革省份再按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成绩高者优先确定专业,若再相同,则比较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额的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高考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报考外语类专业,高考外语为英语,其中日语专业高考外语可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以英语、日语为公共外语教学内容安排教学,其他语种可安排相应教师指导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三分之一及以上核心课程为英语授课,非英语考生慎重报考,要求考生外语高考成绩不低于满分的6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生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的政策,具体规则与程序根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学生资助政策按照教育部、湖南省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构建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互补充、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根据《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结合各专业实际,制定我校各专业的体检要求。学校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做如下补充说明:
1.考生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所有专业不建议填报。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原发性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一切肺外结核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或结核病防治所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情况外。
2.色盲、色弱不建议填报的专业: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建议填报的专业:除色盲、色弱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商务经济学、经济统计学、财政学、税收学、金融学、保险学、金融数学、金融科技、国际经济与贸易。
4.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肢体残疾者(不继续恶化)不建议填报的专业:休闲体育。
5.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不建议填报的专业:法学。
6.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不建议填报的专业:英语、商务英语、日语、法学。
7.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建议填报的专业:法学
学校原则上不予录取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已录取学生无正当理由超过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入学注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枫林二路139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410205
招生咨询电话:0731-88811788 、88811755
招生咨询邮箱:jwc_pub@hufe.edu.cn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s://www.hufe.edu.cn/zsw/
监督投诉电话:0731-8881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