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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聊城大学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聊城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202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聊城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聊城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7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1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聊城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聊城大学本科招生网和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除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外,我校其他专业(包括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均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大学英语、大学俄语、大学日语、大学西班牙语、大学法语、大学韩国语、大学德语。

第十四条  我校各招生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录取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结合考生志愿等因素,择优录取。

(一)新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专业+学校”模式投档批次。学校对进档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因体检等原因不能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二)新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院校专业组+专业”模式投档批次。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组内投档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当考生无法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等依次调剂录取,若考生达不到报考专业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三)未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平行志愿投档批次。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当考生无法录取到所填报的专业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等依次调剂录取,若考生达不到报考专业要求且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四)其他批次按照生源省份招生录取工作意见执行。

对于(二)(三)(四)项中分数相同的考生,生源地省份若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则体育类和艺术类依次按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加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普通类依次按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和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以上各项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为准。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二十条  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志愿填报须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运动训练专业录取工作按照《聊城大学2025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转入本科阶段学习,须在学校指定专业和要求范围内填报志愿,学校根据预科期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官方网站和聊城大学本科招生网公布。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聊城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635-8239405

招生监督电话:0635-8239268

招生监督邮箱:zsb@lc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lcu.edu.cn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s://admission.lcu.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路1

邮政编码:252000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